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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职业技术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6-06-15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因材施教、服务育人的原则。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工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统筹管理学校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政策,指导、协调校内各职能部门开展国际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制度,保障国际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和在校学习生活权益。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是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招生工作处、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及各学院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完成备案手续。

第七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类别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类:

(一)学历教育:专科生、本科生;

(二)非学历教育:进修生。

第八条 学校按照自身办学条件、培养能力和学科专业特色,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生专业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公布。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报名程序、考核方式、录取标准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学历证明、经济保证证明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根据招生类别组织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一律不予招收。

第十一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书面同意,并经我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学校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转学学生需按我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纳入本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湖北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通过官网、招生简章等渠道主动、清晰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均以人民币计价,无额外隐形收费。

第十三条 学费缴纳与截止

(一)国际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报到后15日内足额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注销当学期学籍。

(二)学费按学年缴纳,不予按学期拆分缴纳;因个人原因逾期缴费的,须向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具有跨文化教学能力、外语沟通能力的师资承担国际学生教学任务,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和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专业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考核或实践测评。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和学业进展情况。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学习哲学、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专业的国际学生,需将政治理论课列为必修课。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满一学期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原就读学院及拟接收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照《襄阳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转专业须在学校备案专业目录内,艺术类、体育类与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不得互转。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为其提供汉语补习课程和语言实践平台,补习成绩纳入学业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在师资、教材、教学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外文授课课程需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向学生公示。使用外国语言接受教育的国际学生,其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可使用相应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必须为中文。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专业实训和社会实践。实习、实践地点的选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敏感领域,并由所在学院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学历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官网、线下宣讲等多种方式,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应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居住;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国际学生入学后对其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心理疏导等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学科竞赛和志愿服务活动,为其参加活动提供场地、设备等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成立申请需载明团体名称、宗旨、成员构成、活动范围等内容。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和学工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国际学生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参照《襄阳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国际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与复学、退学等事项,按照该规定执行。学校对国际学生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际学生因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签证居留问题等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二)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权利,须自行处理签证、居留证件等相关事宜。

(三)休学期满前15日内,学生须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逾期未申请复学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费退费管理

(一)国际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转学、休学的,退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前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已缴全部学费、住宿费,报名费不予退还。

2.已报到注册但未开始上课申请退学/转学的,退还当学年全部学费、住宿费。

3.已上课但在校时间未超过当学期三分之一的,退还当学年学费、住宿费的二分之一。

4.在校时间超过当学期三分之一的,当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二)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住宿费;复学后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的现行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被开除学籍的,已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三)退费申请须提交书面材料、缴费凭证、退学/转学/休学批复文件,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办理退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

(一)学校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具体评选条件、名额、标准及流程由学工处另行制定细则并公布。

(二)获得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如出现违法违纪、学业不合格、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等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并追回已发放奖金。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长期学习,超过180日)或X2字(短期学习,不超过180日)签证,申请时需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及来华留学生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学校保卫处可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经公证的委托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监护人信息报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和保卫处备案。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安全保障和费用承担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和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到指定机构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学校不予录取,并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投保,逾期仍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校学习的,不予办理学期注册,并按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接受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外事办公室、湖北省公安厅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台账,及时将国际学生的录取、入学、注册、学习、毕业、签证居留等相关信息录入教育部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与公安、外事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国际学生,学校立即终止其在校学习资格,并配合公安、外事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擅自招生、违规录取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索要财物、收受回扣等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的;

(四)违规为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

(六)泄露国际学生个人信息、侵害国际学生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国际学生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我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我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不纳入学校正式学籍管理,按非学历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襄阳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教务处、学工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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